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宜昌市英语学会(英文译名:Yichang English Society简写:YES)。
第二条本学会的性质:宜昌市英语学会是宜昌市内各教育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外语教师、教学科研工作者和外语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性团体,是从事教育科研管理与研究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联系大学、中学、小学各级各类外语教师和外语教育科研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双百”方针,坚持学术性与群众性相结合,专业性与先导性相结合,努力弘扬科学精神,积极探索英语教育科学研究与管理的规律,发挥外语智库作用,推动宜昌市外语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本地区英语教育科学的繁荣与发展,提高本地区外语教育科学研究与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其挂靠单位为三峡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五条本学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大学路8号三峡大学外国语学院(44300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每年度的业务及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不限于)YESTAR“五个一”活动:
(一)举办一场“YESTAR”优质课竞赛。鼓励和组织会员单位和个人参加优质课竞赛,实现宜昌市中小学英语教师、三峡大学学生的英语同课异构,不断提高宜昌地区基础英语教师的教学实践能力。
(二)打造一个“YESTAR”英语竞赛品牌。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合力打造“YESTAR”中小学生英语竞赛活动,以赛促学、以赛促建,提高本地区中小学生的英语学习兴趣和英语综合水平。
(三)组织一次“YESTAR”基础英语教研课题申评。鼓励和倡导会员开展基础英语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组织会员交流基础英语教育科学研究的工作经验和信息,开展教研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学科专家咨询、指导、培训、成果推广等活动,促进教育研究成果转化。通过教研讲座、横向交流、科研合作与联合攻关等科研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的教研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开展优秀科研成果、优秀科研管理单位、优秀科研工作者等评选表彰活动,宣传各科研管理单位和科研工作者的先进典型和新思想、新措施,促进宜昌市基础英语教育科学事业的繁荣。
(四)举办一次“YESTAR”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定期组织常务理事会议,开展学术交流、年度总结、会员纳新,增进沟通了解,规划下一年度活动计划,加强与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同行的联系,加强与国内外各相关团体、部门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五)开展一项“YESTAR” 外语主题公益活动。组织各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分赴宜昌各地区开展义务支教、外语讲座、学术下乡,积极投入到家庭教育行列,助力乡村振兴,给单亲家庭、留守儿童、贫困乡村等人群和社团送温暖。积极推进外语教育国际交流活动,促进会员及会员单位与海外教育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助力打造世界级宜昌、世界级三峡。
此外,学会还将定期不定期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宜昌英语角”,和“外语读书会”等教师专业发展活动。
(六)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本学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学会章程;热心英语教育事业和英语教学研究,自愿接受本学会业务指导。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学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监督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五)有咨询有关会费使用情况的权利;
(六)正当合法的权益受到本会保护。
第十一条本学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两年时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本学会单位会员因故不能组织人员参加本学会会议的应向常务理事会履行请假手续,若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会议,不论缴纳会费与否,均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要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设会长1人,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任命秘书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会长、学术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用于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制度执行,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开支情况。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